2018年度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预算说明
来源 :国家宗教局 时间:2018-02-08 15:36 浏览量:
                                             2018年度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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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十、名词解释
附表:2018年度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预算公开表
                                     
                                   2018年度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预算说明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泉财指标〔2018〕1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8年度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民族宗教政策,开展民族宗教事务性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事宜,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我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贯彻落实民间信仰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民间信仰的动态,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来看,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总编制数35人,实有人数40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17人。包括6个机关行政科室及3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全额拨款

18

19

泉州开元寺寺务委员会

全额拨款

8

3

泉州清净寺管理委员会

全额拨款

6

3

泉州承天寺事务管理处

全额拨款

3

2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民族工作瞄准团结和发展,推进“五项工程”;宗教工作集焦法治和引导,做好“五大专项行动;机关工作围绕创新和作风,创建“五型机关”。民族宗教工作和机关自身建设以项目为抓手,实施工作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挂图作战,用绣花的功夫,推动全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开创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为建设“五个泉州”贡献力量。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民族工作瞄准团结和发展,推进“五项工程”  

    (二)宗教工作聚焦法治和引导,做好“五大专项行动”

    (三)局机关建设围绕创新和作风,创建“五型机关”。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 市民宗局部门收入预算1379.05万元,比2017年增加240.39万元,增长21.11%,主要原因是业务增加,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1354.05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354.05万元,比2017年增加215.39万元,增长18.92%,主要原因是业务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39.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4.5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8.12万元,项目支出861.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1354.05万元,比2017年增加215.39万元,增长18.92%,主要原因是业务增加,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282.79元。主要用于在职及退休人员及公用经费等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费支出。

    (三)宗教工作专项100万元,主要用于慰问民族宗教界人士、组织培训考察调研等支出。

    (四)其他宗教事务支出58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天主教花巷教堂费用与承天寺停车场建设。

    (五)文物保护支出142.3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及退休人员及公用经费等支出

    (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8.28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支出。

    (七)行政单位医疗19.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费支出。

    (八)事业单位医疗5.05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金支出。

    (九)其他扶贫支出51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少数民族等支出。

    (十)事业运行68.7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日常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业务支出。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出44.11万元,主要用于社保金的缴纳。

    (十二)其他民族事务支出5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少数民族事务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没用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2.55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405.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87.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 ,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5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业务交流,视察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3.2万元,年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87.06万元,比2017年减少3.2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本部门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2018年度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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