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7-08-03 15:53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0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联合成立泉州市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设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表彰名额

     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先进工作者10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全市评选推荐名额按如下掌握: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各推荐先进集体1个或先进工作者1名;市民宗局机关、下属单位共推荐先进集体1个或先进工作者1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17〕203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闽人社文〔2017〕203号文件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拟推荐的对象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对象须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卫计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四、材料报送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7月31日前向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和推荐对象公示结果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纸质版1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先进工作者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网站“人事信息”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向知燕

联系电话:22272846

传    真:22272845

电子邮箱:42210493@qq.com

通讯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A栋3楼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邮政编码:362000

 

附件:泉州市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7年7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203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

此次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表彰名额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先进工作者1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全省评选推荐名额按如下掌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工作者。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7〕85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7〕85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候选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先进集体,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先进工作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拟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和推荐对象公示结果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纸质版1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先进工作者系统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送正式评选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网站“人事信息”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

    联 系 人:汪迎日,0591-87668739,13338415889

              杨振伟,0591-87668779,87668735  13055774928

   电子邮箱:13338415889@163.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10层

    邮政编码:3500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评选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宗教局(民宗委、民宗厅、民宗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牢牢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注重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注重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注重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模范。为树立典型、鼓舞士气,激励宗教工作干部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三次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

  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所属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分配

  表彰名额: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先进工作者10名。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每个省(区、市)推荐一个先进集体和一名先进工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一名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完成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的任务部署,在团结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

  3.领导班子信念坚定、作风优良、团结协作、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干部队伍思想、工作作风过硬,群众认可度高。

  5.近5年来本单位未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连续从事宗教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热爱宗教工作,善于学习,勤于钻研,具有良好的工作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开拓进取,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于律己,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敢于正视宗教领域突出问题,善于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能够挺身而出,勇挑重担,积极应对,表现优异。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单位推荐。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等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二)省级推荐。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组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宗教工作部门应联合成立评选机构,结合近年来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完成本地区的征求意见工作后,将初审推荐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在省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四)确定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好评选表彰的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工作干部外树形象、内升素质的过程,切实发挥典型的引导作用、榜样的示范作用、楷模的带动作用,激励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继承优良传统,为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有战斗力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认真甄别、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确保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8)。要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省级评选机构要增强政治敏感性,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推荐、参评。

  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更改格式。先进事迹材料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保密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请各地区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本单位公示情况,《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

  请各地区在9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复审材料。复审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8),并附200字左右的推荐对象简介,一式六份(表格可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http://www.sara.gov.cn下载),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个人2分钟),体现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场景彩照3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2寸证件彩照6张(红底)。以上材料用A4纸填报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共同组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国家宗教事务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事务。

  八、联系方式

  1.国家宗教事务局

  联 系 人:魏子豪、刘彬

  电    话:010-64095282、64095187

  传    真:010-64095166

  电子信箱:renshisara@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人事司二处)

  邮    编:100009

  2.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 系 人:王以庄

  电    话:010-84233499

  传    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    编:100013

 

 

 

附件:

泉州市评选推荐全国宗教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刘曙庆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景生   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颜细财   市人社局副局长

兰德志   市民宗局副局长

陈  鸿   市民宗局副局长

成  员:林东坚   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科长

       黄记明   市民宗局办公室主任

       许晓衿   市民宗局民族科科长

       肖新生   市民宗局佛教与伊斯兰教工作科科长

       施炳文   市民宗局天主教与基督教工作科科长

       骆  婷   市民宗局道教与民间信仰工作科科长

       曾武煌   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主任科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东坚  (兼)

黄记明  (兼)

成  员:曾武煌  (兼) 

向知燕  市民宗局办公室科员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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