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初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前置审批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办理条件 |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相关表格 |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申请表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泉州市行政中心科研交通楼A栋三楼、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5-22272840 |
监督部门电话 | 0595-22272846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