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事项   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改变现有功能和布局) | 
|   办理   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申请   条件 |   一、申请主体:   宗教活动场所   二、申请要求: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   申报   材料 |   1、申请书 原件3份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1份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原件1份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原件1份   5、建设资金说明 原件1份   6、《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1份 | 
|   法定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联系   电话 |   0595-22272840 | 
|   办理时间、办理地点 |   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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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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