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6-07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泉民宗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6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族宗教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研究修订完善了《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补助资金在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钱,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 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 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3. 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 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 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结果运用;
6.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严格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编制、审核和公开公示等工作;
7. 指导和审核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的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指标下达和拨付管理等工作;
8. 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县(市、区)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 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评审和入库,并争取纳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 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 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 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 组织民族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3. 配合市民族宗教局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对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监督;
4. 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及时下达民族专项资金;
5.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6. 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二)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 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局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 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五、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文创、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二)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工作;
(四)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等培训;
(五)提升民族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民族村寨项目;
(六)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七)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八)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六、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七、专项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其中,因素包括:
(一)相关人群规模(权重20%),含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民族行政村数、脱贫人口数(或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数)、脱贫村数等;
(二)相关人群收入(权重30%),含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三)政策因素(权重35%),含当年民族工作政策要求、重点工作任务等;
(四)绩效等评估结果(权重15%),含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资金管理使用抽查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进行综合平衡。
八、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申报次年专项资金需求额度,连同次年项目库一同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
(二)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报送情况以及当年度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要求审核并在次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次年首次专项资金。次年首次下达不低于当年市级预算安排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
(三)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各乡镇(街道)或具体预算单位,并按要求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报上级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备案。
九、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十、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十一、市民族宗教局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向市民族宗教局汇总上报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二、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市民族宗教局应当配合同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民族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应对上一年度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民族宗教局。
十四、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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