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6-30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泉民宗〔2021〕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16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族宗教局:
现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闽民宗〔20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精神,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我市符合推荐条件的为晋江陈埭镇、泉港区、安溪县湖上乡盛富畲族村、陈埭民族中学、德化县葛坑镇龙塔畲族村等5家获命名的“第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区重点单位”。
请相关县(市、区)按照推荐要求,坚持标准,宁缺毋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申报,条件不成熟的可不推荐,但须正式行文报送市局。推荐申报应按照省厅填报要求,于3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民族科,市局再择优推荐。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旨在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引导各级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向示范典型看齐,希望已获得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区重点单位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其他未获命名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谋划创建重点和亮点,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提升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水平。
联系人:郭文珊 联系电话:22272843 邮箱:mz22272843@163.com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推荐第九批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闽民宗〔2021〕19号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以及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21〕12号)要求,现就推荐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所列条件,在我省2020年命名的35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区重点单位中推荐产生,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四)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注意推荐在促进新疆、西藏少数民族群众融入我省成效突出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五)根据《命名办法》规定,申报示范设区市的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和省级初验报告。同时,国家民委今年将组织相关省(区、市)对申报示范市开展交叉评审。
(六)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6年(含当年)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已期满。期满重报的,应先申报我省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区、重点单位,入选后再参评全国民族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七)参照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4号)中测评指标体系,同时根据我厅转发的国家民委督查司《关于进一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由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一推荐报送。我厅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二、推荐名额
原则上请各地按照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各推荐1-2个示范区(单位)。无符合条件的地方可不推荐,但须正式行文报送省厅。
三、推荐类型
本次推荐的示范单位类型为: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民族村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部队、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其他类型等。
四、报送要求
请
附件: 1.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略)
4.《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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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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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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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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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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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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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 |
是□ 否□ |
期满复报 |
是□ 否□ |
示范区示范 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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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省区级 以上相关 表彰奖励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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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经验做法 (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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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团结 进步 创建 工作 情况 (3000字 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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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平潭)民族 工作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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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族 工作部门 或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一)主要经验做法部分填写1-2项可在全国示范的经验做法,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二)创建工作情况部分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重点介绍主要做法、具体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文字精炼,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三)所在地区类型指民族自治地方、散杂居地区、边境地区、武夷山片区、三区三州等,可同时填写多个类型。申报单位(区)类型指地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街道、部队、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其他类型等;
(四)推荐审批表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不足可加页。
二、图片要求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需要提供相关图片,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并作简要说明。请勿提供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2-5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
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须由推荐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电子版请按单位整理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省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材料”。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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