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8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部门网站(http://mzzj.quanzhou.gov.cn/)查阅本《指南》。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和宣教联络科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生成、保存、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 

      法规规章和规范;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http://mzzj.quanzhou.gov.cn/)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mzzj.quanzhou.gov.cn/ 

      2.在泉州市档案馆、市区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联系电话:0595-22390890;

      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电话:0595-22199085。  

      3.在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由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信息生成时间和备注/文号等项目组成。索引号由本机构代码、信息类目代码、生成年份、流水号等4组共20个字符组成,其间用“-”相连,共23位代码,是每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信息名称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信息生成时间为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备注/文号是政府信息原文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方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http://mzzj.quanzhou.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到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泉州市东海新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幢三楼)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3.在泉州市档案馆和泉州市图书馆等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宣教科。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当面申请及咨询; 

      地点:泉州市东海新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幢三楼313 

      咨询电话:0595-22272846  传真电话:0595-22272845 

      邮政编码:362000       电子邮箱:mzjxxbs@126.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mzzj.quanzhou.gov.cn/xxgk/zfxxgk/ysqgk/)。《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宣教科”,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申请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政府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渠道。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若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