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民族村?
来源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9-05-2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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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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