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取得合法地位,须经过筹备设立审批和登记。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宗教事务条例》对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权限作出不同的规定。寺观教堂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他固定处所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工作。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待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筹备工作完成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问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是必须报批的。国宗局专门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等,各县(市、区)已将相关规程公布在行政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上,宗教活动场所有需要审批的,可按照相关要求和条件提交相应完备材料到属地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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