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
权威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上是制定本条例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此外,与本条例有衔接内容的行政法规还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二、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
原《条例》共7章48条,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我们看待新修订《条例》,不能简单说是“紧”了还是“松”了,而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看是否准确体现“导”的态度。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如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宣传和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等规定;规定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财税等相关部门以及乡级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这些规定,综合运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式,体现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要义,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宗教应该同我国文化和国情特点相融合。新修订《条例》提出的重要原则、确立的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符合我国宗教实际,符合时代进步要求,正确体现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坚持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
(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我国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新修订《条例》体现了政教分离原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明确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新修订《条例》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在宗教方面对外关系上,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处理宗教关系中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新修订《条例》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宗教界可以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宗教组织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同时,新修订《条例》规定,宗教界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新修订《条例》的这些规定,就是要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是对他们的最大保护,增强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条例》
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2月正式实施,要加大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切实贯彻到宗教工作实践中去。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条例》与学习宣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和解读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方面掌握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实施新修订《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培训工作,对分管宗教工作党政领导、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进行专题培训,做到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宣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条例》,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制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等具体办法,修订宗教院校设立、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规定。各地要抓紧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
(三)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实施新修订《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依法治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治理网上违法宗教活动。落实新修订《条例》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管理,着力治理各种乱象,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高宗教事务执法水平。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宗教事务执法程序,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服并举。提高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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