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6-2500-2018-00008
- 备注/文号:泉民宗〔2018〕6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22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族宗教局:
现将《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闽民宗〔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推荐并于6月26日前报送至市局民族科汇总。联系人:郑萍婷,电话:22272843,邮箱:mz22272843@163.com。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县级及以下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闽民宗〔2018〕60号
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区(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18〕68号)要求,现就推荐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面向基层、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和我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推荐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闽民宗〔2015〕69号)中测评指标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由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一推荐报送。我厅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二、推荐名额
原则上请各地按照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各推荐1-2个示范区(单位)。无符合条件的地方可不推荐,但须正式行文报送省厅。
三、推荐类型
本次推荐的示范单位类型为: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民族村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新社会组织、新群体等。
四、报送要求
请6月28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和事迹材料,各一式4份报送省民族宗教厅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和图片。推荐材料内容、格式等要求参见附件2。文件及审批表可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门户网站下载。联系人:雷文祎;电 话:0591-87668753;传 真:0591-87668752;邮 箱:zfc8766@163.com。
附件:1.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第六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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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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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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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团 结 进 步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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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平潭)民族 工作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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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族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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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表格可加页,A4纸单面打印装订,正文1500字左右,仿宋小四号字体。
附件2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一)创建工作开展情况部分要突出重点,聚焦特色做法、
典型经验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单面打印装订,不足可以加页。
二、事迹材料
(一)重点介绍主要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可读性强,便于新闻宣传,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
(二)主标题要突出创建主题和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特点,“**地区或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材料”可作为副标题;
(三)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正文以仿宋小三号字体打印。
三、图片要求
(一)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
避免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5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
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须由推荐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电子版请按单位整理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福建省第六批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推荐材料”。
抄送:各全市性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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