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时间:2014-08-28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列入考核的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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