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来源: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9-09-26 11:41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本局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局指定宣教科负责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本局推行电子政,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本局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公文;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受理部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本局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申请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  本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本局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本局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工作日。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  申请人要求本局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本局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本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局依法予以更改,本局应当予以处理。本局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单位申请。 

      第十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  本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十九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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