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2021年,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7家省直单位分别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加强过渡期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过渡期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按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设立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办法、使用管理程序、支付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部门管理职责
1.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民宗厅、省财政厅管理职责进行完善,增加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监督资金支出活动等内容。
2.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职责进行完善,增加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等内容。
(二)调整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根据中央、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增加支持民族医药产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劳动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
(三)明确资金使用对象
为便于与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资金使用对象及标准,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调整资金分配方法
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资金分配按因素法进行测算,其中,相关人群规模、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评估结果的测算权重比例分别为30%、30%、30%、10%,并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五)调整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财政局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时,应同时上报次年项目库情况,并在收到专项资金后60日内将本年度实施项目按程序上报备案。
(六)明确公开公示制度
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七)强化资金监管
1.每年8月30日前,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2.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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