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族宗教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研究修订完善了《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参照《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民宗〔2022〕7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1〕6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进一步突出“融”的通知》(民办发〔2022〕66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民族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民族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部门管理职责
(一)省民族宗教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民族资金管理制度。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民族资金预算。
3.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民族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提出民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
5.提出民族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民族宗教厅建立健全民族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民族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3.对省民族宗教厅提出的民族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省民族宗教厅及时下达民族资金。
4.对民族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县部门管理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职责
1.开展民族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严格开展民族资金项目库的编制、审核和公示公告等工作。
3.指导和审核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的民族资金预算申报等工作。
4.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协调做好民族资金的指标下达和拨付管理等工作。
5.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做好民族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民族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三)县(市、区) 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民族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评审和入库,并争取纳入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民族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2.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民族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 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七条 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文创、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乡村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6.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7.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8.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9.支持民族乡村实施民族村寨保护、云上民族乡村建设及人才培育等项目。
10.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第八条 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使用对象及标准(含民族自然村),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执行。
第九条 民族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第十条 民族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其中,因素包括:(一)相关人群规模(权重30%),含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数以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等;(二)相关人群收入(权重30%),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三)政策因素(权重35%),含当年民族工作政策要求、重点工作任务等;(四)绩效等评估结果(权重5%),含季度绩效监控实地核查结果、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民族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民族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省厅通知于每年8月中旬前,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申报翌年补助资金需求额度等;并按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限前将编报的翌年入库项目计划表报送省民族宗教厅、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厅根据各设区市报送情况以及当年民族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情况,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翌年民族资金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其中,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提前下达预计数不低于当年省级预算安排省级少数民族补助款预算数的70%。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民族资金列入当地年初预算,待翌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当地民族宗教部门。
(三)省级预算安排民族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30日内下达,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按照财政部通知我省时间后的30日内下达。
(四)县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在收到民族资金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并按规定时限将年度实施项目录入系统,报市财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备案,各市财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按要求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
第十二条 民族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民族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民族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族宗教厅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各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限向省民族宗教厅汇总上报各地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民族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民族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对上一年度民族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进行自查自评,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至省民族宗教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21〕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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