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
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所称跨区域是指跨县(市、区)、设区的市、省。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同一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同意,再由县(市、区)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报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同一设区的市跨县(市、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接收的,向其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意见。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省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前往地省宗教团体的征求意见函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征求离开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出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省宗教团体同意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征求意见。在收到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同意意见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
第五条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迁移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信息迁移申请表;
2.教职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收到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迁移申请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征求下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校核。
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第七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规范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
第八条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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